南京市六合区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南京市六合区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六合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水利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公路桥梁工程、消防工程等建筑类企业和监理公司、建筑造价咨询服务机构、门窗公司、商品混凝土公司等建筑类企业自愿参加组成,属非赢利性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维护行业、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为繁荣建筑业,推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和企业改革发展,不断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行业的管理工作,为实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六合区民政局。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南京市六合区机场西路7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大力宣传党对建筑业的方针、政策,宣传行业内的先进人物和事例,树立典型,提高知名度,便于企业开拓市场;
(二)积极宣传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提供预案建议;
(三)协助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促进企业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依法经营,遵守职业道德,推动企业面向市场转换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积极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搞好技术咨询,协助本行业科技合作和公关;
(五)积极开展各工种的技术培训工作,项目经理的资格培训及各种相关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以多种形式培养各类人才,提高人员和企业的整体素质;
(六)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进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了解与支持,增进会员单位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加强会员单位之间的协调沟通工作,组织信息交流,建立行业自律和信用机制;
(七)积极协助上级协会开展行业内的创先评优活动,组织会员企业开展争创标准化现场和“省、市级文明工地”、优质结构、“金陵杯”、“扬子杯”等活动,组织评选先进施工企业、先进监理单位、先进造价咨询单位、优秀项目经理部及先进个人。促进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八)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九)制定行规行约,引导会员自律、依法经营、规范行业行为、实行公平竞争,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
(十)承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所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一)推动组织会员单位经济合作和技术合作,互相取长补短,加强会员之间专业技术人员交流和闲置工程设备调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是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不超过总会员数的百分之十。
凡从事与建筑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受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的限制,承认遵守本协会章程的单位,自愿申请并获协会批准均可参加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有正式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建筑类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享受社团内专业技术人员交流和会员间闲置资产调配。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交给的任务。
(二)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学术研究、经验交流、考察等各项活动。
(三)准确及时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六)积极参与本协会有关互助 互惠 互利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提前一个月递交退会报告,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协会秘书处备案,并收回会员证。不遵守协会章程,一年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及时交纳会费,经劝告和教育不改正的,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违反本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采取警告、行内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惩戒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制定或修改章程及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半数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第十八条的职权,并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强;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具体办法另订);
(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主管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终止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7 月 1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