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要求,市工改办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分段竣工验收的指导意见》。
今天起,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可以进行分段竣工验收。需要分段验收的房建工程如果是“功能完整、分割合理”的,就可以进行单独验收。
《南京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提出,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
在充分调研了解企业及群众需求的基础上,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建筑工程分段竣工验收的指导意见》,对房屋建筑分段划分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进一步规范了分段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流程。
分段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具备独立功能,如住宅、办公、商业等;
2 有独立分隔的区域、出入通道和独立的设备系统;
3 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能够独立运行;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4 项目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室外排水设施、地下车库需满足使用条件。
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单位工程可再划分为子单位工程进行单独竣工验收,但原则上一个单位工程不应划分超过两个子单位工程。
分主楼和裙楼的单位工程,裙楼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且具备独立、完整使用功能的,主楼和裙楼可分别按子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主楼由多栋塔楼组成的,可对单栋塔楼按子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单栋塔楼不得再进行划分。
改建类项目,在具备独立交通空间和完整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可按层划分为子单位工程进行分段竣工验收。
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划分时应保持人防工程完整性。
施工单位在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已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建设单位应取得该单位(子单位)工程及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核实合格书》。
涉及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取得该单位(子单位)工程相应的《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分段竣工验收应按以下流程进行
需进行分段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前,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工程划分和确定,并通过图示方式明确验收范围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备,施工过程中施工及监理资料、监督档案等应分类单独整理。
建设单位对符合分段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在竣工验收7日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监督机构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同意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段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竣工验收合格的,各参加单位应共同签署《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段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指导意见》以“服务企业、保障群众”为切入点,规范了分段竣工验收工作流程,免除了项目因消防整改原因“未按期备案”的行政处罚,帮助企业实现早竣工、早交付投产,进一步提升工程项目推进效率。下一步,市建委将继续以服务项目落地为目标,着力解决审批难点堵点痛点,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