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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工程价款结算问题
发表时间:2022-05-24     阅读次数:     字体:【


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工程价款结算


工程项目关系到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因此受到多部法律规定的规制,相较于其他合同关系,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更为普遍。

关于无效合同的工程价款结算:《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即便合同无效,但在结算工程价款时,仍“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司法实践中在合同无效情形下,也基本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价款。

但需要主要的是,在合同无效情形下,部分价款可能无法结算。比如在个人作为实际施工人时,规费、税金、企业管理费的结算,实践中有法院认为,个人并不是规费、税金的缴纳主体,而个人作为施工人相比与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其支出的企业管理费较低,具体体现在其不用负担企业维持正常经营的费用,因此不支持现场管理费以外的企业管理费。

案例:(2013)民提字第77号

裁判要旨:关于上述工程造价与成本费用差额的具体负担问题,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1、管理费差额。

本院认为,虽然案涉工程系川康西藏分公司实际承建,但考虑到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仅向企业法人授予,故川康西藏分公司作为川康公司的分支机构,能否要求世邦公司按照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标准,支付其管理费,应当首先考察川康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川康公司提交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显示,其于2002年8月23日获得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案涉工程的开工日期分别为2007年8月20日、2007年10月20日,而川康公司的上述资质证书于2007年8月23日到期,因此,在案涉工程实际施工时,川康公司的上述资质证书已经失效。其次,从鉴定报告的内容看,川康西藏分公司在人员资质及经营管理方面,确实存在瑕疵,不符合相应资质企业的要求。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川康西藏分公司不具备相应建筑业资质,并采信鉴定报告的意见,按照3%的个人承包标准,计算案涉工程的管理费用,并无不当。川康西藏分公司要求世邦公司按照具有相应资质和经营管理完善的企业标准,向其支付按照3%的个人承包标准计算的管理费与按照12.2%的企业承包标准计算的管理费差额的再审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规费和利润。

本院认为,虽然规费和利润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但鉴于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无法在案涉工程造价和成本费用的差额中具体区分规费和利润的数额,故只能将其视为案涉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本案中合同无效损失的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和相关案件事实,本院酌定为川康西藏分公司与世邦公司各自负担50%。

总结: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实践中基本系按合同约定结算价款,但也存在部分费用无法结算的问题,对此***的办法就是约定明确,工程款中应结算哪些费用,避免争议。


附件:合同无效是否影响工程价款结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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