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繁荣发展,
离不开外来务工人员的辛勤付出
但是常常因为知识水平等因素的限制,
在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时,
并且加之负责人之间的推诿扯皮,
最 后不了了之,
那在发生此类损害时,
外来务工人员究竟应该找谁负责呢?
原告朱某是一名在A工地的瓦工。2019年4月2日早上7时许,朱某在工作时从施工现场近三米高的脚手架上滑落下来。
被告陈某是借用被告A公司的资质负责A工地的劳务施工。在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派人将朱某于事发当日送至句容市某医院就诊,期间共花费医疗费52531.2元。后经鉴定,朱某构成九级伤残。
经核查,安全帽及安全带均已发放,并放置在现场,朱某在事故发生时只佩戴了安全帽,并未系安全带。原告朱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陈某与A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7178.34元。最 终,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过错以及相关的法律事实,判决陈某、A公司对本起事件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朱某自担20%的责任,认定两被告赔偿朱某损失共计193536.79元。
法院认为,自然人借用企业的资质承包工程,受雇于自然人的工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该自然人与企业应对工人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两被告称案涉工程是陈某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承接的,工人的工资由陈某发放,双方是借用资质。由此可见,A公司将其资质借给陈某,其对陈某作为自然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是明知的,故A公司与陈某对朱某受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各方的过错问题,综合朱某与陈某、A公司的过错和法律事实,法院酌定陈某、A公司对本起事件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朱某自担20%的责任。综上,法院认定两被告赔偿朱某损失共计193536.79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雇主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时
首先,在该案中,陈某作为“包工头”,为在该工地上工作的朱某发放工资,形成了劳务关系。其次,如果陈某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时,则朱某在发生损害时,可以直接找到雇主,也即此处的“包工头”陈某,要求陈某按照《民法典》第1192条承担侵权责任。最 后,再根据双方的过错,对该损害,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时
首先,在该案件中,陈某作为“包工头”,也是此处所说的雇主,是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但与陈某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其次,根据适用的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作为发包人的A公司,明知陈某没有相应资质,因此应当与陈某对朱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最 后,再根据双方的过错问题,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外出务工人员,尤其是在工地上工作的农民工,常常在损害事件发生后,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且在索赔过程中,受到重重阻碍。
其实,我们在索赔过程中,不仅要注意“包工头”是否有资质,在“包工头”没有资质的情况下,还要了解发包人或者分包人是否明知,尽可能得保障自己获偿的可能性。
不重视自己的安全问题,自己也要负一定的责任!